党委会是在党代会闭幕期间党委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一、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固定列席人员为非党委委员的校院领导、校长助理、大学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纪委(监察室)、武装部、发展改革处、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研究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党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临时列席人员由议题申报单位提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参加党委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要向召集人请假,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向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报告,经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可由该部门副职参加。
二、议题的确定
(一)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一般于会前1周发布党委会议时间的通知,凡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一般应提前3天分别向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提交议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汇总议题,并根据议题准备情况,提出拟上会议题以及议题列席人员名单。
(三)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议题,确定正式议题和列席人员名单。
三、决策的程序
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党委会议应充分讨论,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四、决策的落实、督办和反馈
(一)设党委会秘书两名,分别由大学党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研究院党委办公室综合科工作人员担任,党委会议由党委会秘书作详细记录,编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会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二)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加强工作协调,坚持问题导向机制,及时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反馈报告。
(四)每月由大学、研究院党委办公室向党委会通报一次党委会决策落实情况,必要时由落实负责部门进行情况说明。
(五)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会议制度》(校发办字〔201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