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存储卡等)的安全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进行物理隔离。
(二)涉密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学校各单位拟用
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登记备案。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凡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登记备案的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机专用,严格按保密规定规范操作。
(四)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和系统用户口令,并确保口令安全;与涉密计算机相连的外部设备,不得与电话、传真等传输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维修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送修前必须进行脱密处理,撤卸硬盘。
(六)各单位报废涉密计算机,必须将硬盘送到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七)接入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严禁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不宜公开办公事项,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学校涉密信息网。
(八)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学校主页由校长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各单位上网信息由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入网。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登记管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要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四)严禁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五)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柜里。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所属部门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使用单位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到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入管理制度
(一)在学校涉密办公场所内必须使用学校资产范围内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二)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和移动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应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检查、审批后带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三)严禁携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游览、探亲、访友、参观和出入公共场所。
(四)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涉密计算机、校园网、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业务工作秘密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